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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丘市关于民营经济发展优惠政策
文章类型:政策法规 文章加入时间:2007年7月5日21:28
为促进我市(任丘市)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,根据我市实际,对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制定了如下优惠政策。
一、制定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
1、纳税先进企业,其标准和奖励分别是:年缴纳税金总额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8%以上的企业,年终一次性奖励5万元;2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%以上的奖励2万元;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2%以上的奖励1万元;5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%以上的奖励5000元。
2、出口创汇先进企业,其标准和奖励分别是:年完成直接出口产品交货值300万美元以上、纳税15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分别达到8%以上的企业,年终一次性奖励2万元;年完成直接出口产品交货值100万美元以上、纳税5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分别达到12%以上的企业奖励1万元。
3、农产品加工先进企业,其标准和奖励分别是:年实现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、纳税2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分别达到5%以上的企业,年终一次性奖励2万元;年实现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、纳税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分别达到8%以上的奖励1万元;年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、纳税5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分别达到10%以上的奖励5000元。
4、项目建设先进企业,其标准和奖励分别是:本年度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,年终一次性奖励5万元;3000-5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,1000-3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。本年度完成新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商业企业年终一次性奖励5万元;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2万元,受奖企业必须按计划投产达效。
5、上市企业,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励10万元。
6、名牌产品
(1)企业产品当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,国家免检产品,省名牌产品的分别奖励5万元、3万元、1万元。
(2)企业注册的商标当年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,省著名商标的分别奖励5万元和1万元。
7、管理体系认证,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,奖励2000元;通过ISO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,通过OHSM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,通过ISO10012-1计量保证体系认证的企业,各奖励3000元。
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,必须具备无违法行为、无重大安全事故、无环境严重污染,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指导。
上述先进企业除享受奖金外,由市委、市政府进行表彰,颁发荣誉证书,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纳税情况,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命名为“优秀企业家”和“优秀经营管理者”。
符合上述多种奖励标准的企业,可享受最高奖励,不重复奖励。
二、设立市长特别奖,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。
(一)奖励条件: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备本奖初选资格
1、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、种养基地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,且规模大、效益好、辐射带动能力强,在全市乃至全省具有较大影响者;大面积推广应用农业先进技术,使农民收入大幅度增长者。
2、在新建、技改项目中,投资或引进外资数额较大,且投产或投入使用一年后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。
3、通过技术创新、新产品开发,使企业获得重大经济效益者。
4、加强质量品牌管理,产品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名牌者。
5、获国家三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、发明奖,并为本市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者。
6、企业(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)上缴税金或出口创汇基数大,且年增长幅度在全市名列前茅者。
7、专业市场规模大、发展快,且上缴税金基数大、年增长幅度在全市位居先进行列者。
8、为本市争得国家、省和沧州市大额专项资金者。
(二)审批程序
1、由基层推荐或市长提名。
2、被推荐提名者须填写申报书,并附有关证件、资料,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查,报市委、市政府研究决定。
3、对申报奖励经济成果量化部分,审批前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。
4、符合市长特别奖规定,但同时符合有关单项奖励的,原则上不重复奖励
(三)奖励方式
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,由市政府对获奖者予以通报表彰,颁发奖杯,并颁发奖金3000-30000元(由市财政列支);获奖者事迹在市电台、电视台播出,在《任丘周刊》登载;个人获奖事迹记入本人档案。
三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(一)用地优惠政策
1、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需使用建设用地,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国有土地,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,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、征用、出让手续。可以协议方式供给,并享受下列优惠:
(1)固定资产投资(不含土地资产,下同)在50万美元以下的返还地方政府收益部分的20%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
(2)固定资产投资在50美元以上,100万美元以下的返还地方政府收益部分的40%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
(3)固定资产投资在100美元以上,200万美元以下的返还地方政府收益部分的60%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
(4)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,400万美元以下的返还政府收益部分的80%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
(5)固定资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,政府收益部分全部返还该企业用于项目建设。
2、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、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,可依法实行划拨供地。
3、凡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,在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时,抵押率不超过60%。
4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、各类专业市场和流通服务型企业,用地和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。
5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,免缴土地使用金。
6、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,出口额占全年企业销售收入30%以上的,其相关土地使用金按每年每平方米0.6元征收;出口额占全年企业销售收入60%以上的,其相关土地使用金按每年每平方米0.4元征收。
(二)税收优惠政策
1、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,还可连续5年按50%返还实际缴纳的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。
2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,除原油、糖等产品外,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。
3、从事养殖业、种植业、林业、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自产农业产品,免征增值税。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依照规定享受免税、减税待遇期满后,经企业申请,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,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%至30%的企业所得税。
4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农业、科研、能源、交通运输,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,可以按10%的税率征收所得税。其中,技术先进,条件优惠的,还可以免征所得税。
5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,对符合《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》中规定的投资项目,除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外,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%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。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,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,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。
6、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,依照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,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减半后税率低于10%的,按10%的税率计算纳税。
7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受让的项目用地,免征契税;拥有的自用房产,自购置或建成五年内所征房产税100%返还给企业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
8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,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,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,经申请批准,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%;若直接再投资新办、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,经投资者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
9、外商从所办外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;获得的利润及股息、红利和企业合法清算后的所得,可自由汇出境外。
10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、场所发生年度亏损,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,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,可以逐步延续弥补,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。如亏损弥补期限与免减税期限同处在一个时间段内,两个期限仍应按税法规定计算,不能相互延长期限。
11、外贸出口企业,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期满后,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%以上的,可按应征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,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%,按1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(三)行政收费优惠政策
1、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50万美元以下的,地方行政性收费在最低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免15%。
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,100万美元以下的,减免30%。
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,200万美元以下的,减免45%。
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,400万美元以下的,减免60%。
固定资产投资在400万美元以上的,另行商议,给予更大优惠。
2、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,视出口创汇额享受如下优惠政策。
(1)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,地方性行政收费在最低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免15%。
(2)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,100万美元以下的减免30%。
(3)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,200万美元以下的减免45%。
(4)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减免60%。
(引进项目、资金奖励政策)
1、引进国外或港、澳、台地区的公司、企业、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来我市投资办企业。根据投资方式,对引荐人进行奖励:
(1)外方以资金投资的,采取三档累进的方法:
1、实际到位注册资金50万美元以下的,按每10万美元奖励3000元人民币。
2、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万美元以上,100万美元以下的,超过50万美元部分,按每10万美元奖励2500元人民币。
3、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以上的,超过100万美元部分,按每10万美元奖励2000元人民币。
(2)、外方以设备作价投资的,按其作价外资额,可参照前款执行。
(3)、以技术作价投资的,视企业规模和效益,酌情奖励。
2、引进高新技术、专利技术或持有专利技术在我市投资并取得显著经济成果的,对引进人奖励2000-20000元。
3、对非工作职责之内,引进计划外无偿资金的个人,按引资额的5%予以奖励。
4、对完成市委、市政府下达任务且综合考评前三名的先进乡镇、办事处、开发区,市委、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,授予“招商引资及出口创汇工作先进单位”称号,颁发锦旗一面,并分别奖励人民币1万元、8000元和6000元。奖金40%用于奖励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,60%奖励有功人员。
5、设处进省外资金、引进外资、出口创汇先进单位三个单项奖。乡镇、办事处、开发区在引进省外资金2000万元(用于生产型企业)以上、外资50万美元以上、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,均可获得相应单项奖,颁发锦旗并奖励3000元,奖励资金来源、分配方式方法同第4条,已享受综合奖的单位,不再享受单项奖。
(三)外贸出口奖励政策
1、市政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,积极争取退税指标,加快退税速度,特别是对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,优先安排。
2、对外贸出口企业赴境外参展、宣传推介、完成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4000系列环境管理认证等项费用,由外经贸局负责申请上级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金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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